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常规类型):
股东人数:2-50 人(自然人或法人均可);
必备岗位人数:至少 2 人(股东 + 监事)—— 股东可兼任董事、经理、法定代表人,但监事需单独设立,不得由法定代表人、董事或财务负责人兼任;
简化配置示例:2 名股东(A 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 + 经理,B 股东兼任监事),无需额外招聘人员。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特殊类型):
股东人数:仅 1 人(可是自然人或法人,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 1 家一人公司,且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);
必备岗位人数:至少 2 人 —— 1 名股东 + 1 名监事(监事需为股东之外的自然人,不可由股东兼任);
注意:一人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,但需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发起人人数:2-200 人(需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);
必备岗位人数:至少 5 人 —— 董事会(5-19 名董事)+ 监事会(至少 3 人,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/3)+ 法定代表人,适合规模较大、融资需求明确的企业。
投资人人数:仅 1 人(仅限自然人,无股东概念);
岗位要求:无需设立监事、董事会,投资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,注册门槛最低,但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允许的情形:
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:股东可兼任法定代表人(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,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);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:股东可兼任法定代表人(如自然人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经理,符合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);
法律依据:新《公司法》第十条取消了 “执行董事” 限定,明确法定代表人可由任何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,股东只要符合该任职条件即可兼任。
禁止的情形:
监事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:无论是否为股东,监事的职责是监督公司运营,与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职责冲突,法律明确禁止兼任;
一人公司的监事不得为股东:一人公司需单独设立监事,该监事必须是股东之外的自然人,不可由股东本人或其关联方兼任;
任职资格限制:若股东存在 “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吊销执照未逾 3 年、负债数额较大未清偿” 等情形,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企业类型 | 最低人数配置 | 股东与法人兼任建议 | 注意事项 |
常规有限责任公司 | 2 人(2 名股东:1 人兼法人 + 经理,1 人兼监事) | 推荐兼任(减少人员成本) | 监事需独立,避免亲属关系过于集中 |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| 2 人(1 名股东 + 1 名外部监事) | 股东可兼法人,但需另找监事(可委托亲友或专业机构) | 需留存监事任职文件,避免后续合规风险 |
股份有限公司 | 5 人(2 名发起人 + 3 名监事 + 董事会成员) | 发起人可兼法人,但需符合董事任职要求 | 职工代表监事需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|
个人独资企业 | 1 人(仅投资人) | 无股东概念,投资人即为经营主体 | 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不适合高风险行业 |
人员配置需留存正式文件:如股东任职决议、监事身份证明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承诺书,确保符合《公司法》对岗位设置的要求;
一人公司需防范债务风险: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,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建议单独设立银行账户、规范财务核算;
避免 “名义任职”:监事、法定代表人需实际履行职责,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失联人员担任,否则可能被登记机关驳回注册或列入异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