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:
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可下载标准模板,需填写公司名称、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股东信息等核心内容,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+ 公司盖章(未领取公章前由全体股东签字);
线上办理可通过 “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” 直接填写提交,无需纸质版。
授权委托文件:
若委托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代办,需提交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,明确委托权限(如 “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及相关备案”)、委托期限,附指定代表 /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公司章程:
需由全体股东签署(自然人股东签字,法人股东盖章),明确注册资本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(2025 年新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自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)、股东权利义务、议事规则等核心条款;
可参考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示范文本,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改,避免条款违法导致登记驳回。
股东主体资格证明:
自然人股东:提供身份证复印件(需本人签字确认 “与原件一致”);
法人股东: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法人公章)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;
注意:股东身份需完成实名验证,可通过线上登记系统完成人脸识别或提交公证文件。
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:
董事、监事、经理: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任职文件(如《股东会任职决议》),附身份证件复印件;
法定代表人:提交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,需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任职资格(无禁止任职情形)。
名称预先核准文件(可选):
已通过 “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” 完成名称核准的,提交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线上办理可直接关联名称核准信息,无需额外提交纸质文件。
登记联络员备案材料:
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、联系方式(电话 + 邮箱),联络员可由股东、员工等担任,负责与登记机关沟通对接。
地址类型 | 必备材料 | 补充要求 |
实际商用地址(写字楼 / 产业园区) | 1. 租赁合同(租期≥1 年,明确 “可用于注册”);2. 房产证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 / 盖章);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| 租赁合同需完成房管所备案(部分地区可线上备案),提供备案号 |
合规园区托管地址 | 1. 园区《地址托管协议》; 园区出具的《场地使用证明》(加盖管委会公章);3. 园区《地址托管经营资质》复印件 | 需通过当地市场监管局官网核验园区备案信息,避免无资质地址 |
住宅地址(住改商) | 1. 租赁合同;2. 房产证复印件;. 业主委员会 / 居委会出具的《住改商同意证明》 | 部分行业(如金融、危化品)禁止使用住宅地址,需提前核对行业规定 |
自有房产 | 1. 房产证复印件(产权人签字 / 盖章);>2. 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(自然人提供身份证,法人提供营业执照) | 需承诺 “房产无抵押、无查封,可合法用于企业注册” |
所有地址证明材料需确保 “地址表述一致”(与申请书填写的地址完全相同),避免错别字或表述差异;
提供办公场所实景照片(含公司招牌、工位、设备),部分地区登记机关会实地核查,照片可作为辅助证明;
严禁使用虚假地址、未备案地址,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,面临罚款 5-50 万元。
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:
如金融、危化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经营等行业,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(如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);
经营范围需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,外商投资企业还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。
非货币财产出资的:
股东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需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《资产评估报告》,核实财产价值,避免高估或低估作价;
涉及股权、债权出资的,需提交股权 / 债权权属证明及转让合规证明。
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:
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《验资证明》(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交);
提供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全额缴纳证明(银行转账凭证、验资报告等)。
外商投资企业:
额外提交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复印件;
股东主体资格证明需经所在国家 / 地区公证及认证(港、澳、台地区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)。
提交方式:
线上:通过 “全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” 上传电子材料(需加盖电子公章或股东电子签名),无需跑现场;
线下: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(所有复印件需注明 “与原件一致” 并签字 / 盖章)。
审核时限:
常规情形:3-7 个工作日;
特殊情形(如前置审批、实地核查):10-15 个工作日。
领证要求:
审核通过后,可线上领取电子营业执照,或线下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、银行开户、社保登记等后续事项。
注册资本实缴要求: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需在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,公司章程需明确出资期限,避免因出资期限异常被登记机关要求调整;
材料真实性责任: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提交虚假材料将被撤销登记,直接责任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;
信息公示要求:股东出资信息、董事监事高管信息等需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,确保信息真实准确。